政策解读:下月起餐饮服务食品禁用回收食品作原料

来源:人民网   2010-04-08 12:50:43

  近年来我国餐饮业发展迅猛,但总体上仍处于多、小、散、低的状况。截至去年12月,我国有餐饮服务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约210万家,其中大多数为小餐饮服务单位。目前,有些餐饮服务提供者安全意识、诚信意识比较淡薄,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给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带来了诸多隐患。日前,卫生部发布《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许可办法和监管办法),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以促进我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

  被吊销许可证,5年内不得从业

  根据许可办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餐饮服务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许可办法规定,餐饮服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撤销;该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

  申请人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聘用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不符合餐饮经营要求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材料采购必须确保可追溯

  根据监管办法,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

  采购进货索证索票制度的重要作用,在于其能保证餐饮服务提供者按规定要求采购、贮存、销售和清理库存食品,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处置时,可以进行快速、准确、高效追溯,减少损害、降低风险。

  餐饮服务提供者内部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违反采购进货索证索票规定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两小时之内向卫生部门报告

  监管办法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予以处罚: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等。

  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法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如出现从业人员患有法律规定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应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监管办法明确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在两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