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生产基地

公众营养与发展中心(国家公众营养
改善项目)生产研发基地申报指南
公众营养与发展中心
2009年6月
公众营养与发展中心(国家公众营养改善项目)
生产研发基地申报指南
公众营养与发展中心
 
一、申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 申报公众营养与发展中心(国家公众营养改善项目)生产研发基地的单位应拥有较强的科研队伍和科研能力、在行业内占有技术领先的优势地位;或者具有较大生产规模和生产能力、在国内外同类产品生产中处于重要地位。
2. 申报单位应不仅符合“营养强化食品”或“营养健康倡导产品”中任一种研发、生产单位的要求条件,且社会声誉良好、社会影响力较大。
3.申报单位应有稳定的研发投入,每年用于营养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本单位年销售额的5%。
4. 申报单位应有能力并积极推动单位内部研发成果的应用和转化,在行业内取得公认的成就。
5. 曾获得国家、省(部)级科研成果奖,或者曾获得在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的成果及奖励。
 
二、对申报文件的要求和审批程序
(一)对申报文件的要求
1. 要求以中文编写,语言精炼,数据真实、可靠。
2. 报送的文件要求一律用A4纸,打印并装订成册。
3. 申报文件应包括:
1)申报单位的正式申请报告;
2)公众营养与发展中心(国家公众营养改善项目)生产研发基地申请表(表1)1式4份;
3)两位知名专家的推荐表(表2);
4)企业或事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4)产品生产标准(企业标准);
5)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6)产品标签(复印件);
7)研发人员名单及其学位、职称、岗位;
8)研发仪器设备清单;
9)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10)未启封的最小销售包装样品2件。
(二)审核与批准
1. 中心产业促进处在收到“生产研发基地”申报资料后,于两周内进行形式审查和资格审查。中心对符合基本条件、决定受理的的申报单位,专项委托专家组赴现场考察。
2. 专家组与企业签定现场考察协议书后前往现场。
3.专家组除考察申报单位是否具备“营养强化食品”或“营养健康倡导产品”的研发生产单位基本条件外,还将重点考察和评估:
1)申报单位的发展状况和总体规划;
2)科研或生产现场的组织管理;
3)申报单位科研、生产能力及潜力;
4.专家组成员分别填写考察意见表(表3)后,由专家组组长负责形成专家组意见,中心产业促进处根据专家组现场审核意见,提出终审意见,报中心领导批准。
5.中心产业促进处将终审结果通报申报单位。通过终审的,中心将在终审结果下达一个月内授予申报单位相应的牌证并公告。对未能通过终审的单位,由中心产业促进处通知整改意见,协助其达到标准。
 
(三)责任与义务
1.“生产研发基地”的授权有效期为两年。有关单位应授权到期前,办理续期手续。凡与其未办理续期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授权。
2.有关单位在授权有效期内如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故,中心将撤消“生产研发基地”的授权。
3.公众营养与发展中心(国家公众营养改善项目)生产研发基地的称号授权为公益性质,授权的获得为无偿方式。因此,授权单位无义务承担被授权单位在研发、生产、储运、销售、宣传等环节中发生的政治、经济、法律责任;也无义务承担相应市场纠纷的解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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